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診斷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骨折別表」所定完全骨折給付倍數後之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骨折別表」內所載完全骨折給付倍數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倍數為完全骨折給付倍數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倍數為完全骨折給付倍數的四分之一。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倍數之「意外骨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倍數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骨折項目 | 完全骨折給付倍數 |
|---|---|
| 1.指骨 | 3倍 |
| 2.趾骨 | 3倍 |
| 3.鼻骨、眶骨(含顴骨) | 10倍 |
| 4.掌骨 | 10倍 |
| 5.蹠骨 | 10倍 |
| 6.肋骨 | 10倍 |
| 7.鎖骨 | 15倍 |
| 8.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倍 |
| 9.橈骨或尺骨 | 15倍 |
| 10.膝蓋骨 | 15倍 |
| 11.肩胛骨 | 20倍 |
| 12.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25倍 |
| 13.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25倍 |
| 14.頭蓋骨 | 30倍 |
| 15.臂骨 | 25倍 |
| 16.橈骨及尺骨 | 25倍 |
| 17.腕骨(一手或雙手) | 20倍 |
| 18.脛骨或腓骨 | 20倍 |
| 19.踝骨(一足或雙足) | 20倍 |
| 20.股骨 | 40倍 |
| 21.脛骨及腓骨 | 40倍 |
| 22.大腿骨頸 | 50倍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脫臼別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脫臼別表」所定脫臼給付倍數後之金額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脫臼而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脫臼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脫臼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倍數之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且同一脫臼部位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脫臼項目 | 脫臼給付倍數 |
|---|---|
| 1.肩關節 | 20倍 |
| 2.肘關節 | 10倍 |
| 3.腕關節 | 10倍 |
| 4.髖關節 | 30倍 |
| 5.足踝關節 | 20倍 |
| 6.膝關節(膝蓋骨除外) | 20倍 |
| 7.踝關節 | 20倍 |
| 8.其他關節 | 10倍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一、內臟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治療。
二、腦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腦部之「切開術」治療。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且實際施行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治療、腦部之「切開術」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內臟或腦損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種(含)以上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治療,或致成前二項任一款情形而實際施行二次(含)以上胸腔或(及)腹腔、或腦部之「切開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70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23歲。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
| 0~60歲 | 1,000元 | 10,000元,且不得超過「主契約及壽險附約累計之投保金額」的1%。 |
| 61歲以上 | 1,000元 | 5,000元,且不得超過「主契約及壽險附約累計之投保金額」的1%。 |
(2)附加於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不保事項 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骨折、內臟或腦損傷、脫 前項規定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 臼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日之限制。 任, 「骨折別表」內所載完全骨折給付倍數僅適用於骨骼完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 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倍數為完全骨 、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折給付倍數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倍數為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或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完全骨折給付倍數的四分之一。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第 13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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