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凱基人壽「心安御守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時,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解約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全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其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中所列七項全殘廢程度之ㄧ時,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自陸上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與「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倍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陸上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水上交通意外事故,自水上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與「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倍給付「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水上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與「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但各項殘廢程度所列之給付比例,累計最高以百分之一百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各項殘廢程度所列之給付比例,累計最高以百分之ㄧ百為限。

被保險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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