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三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1).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二(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
(2).繳費期滿後:百分之三。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之一點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之二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述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倍為限。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4】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為每萬元保險金額「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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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二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三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 9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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