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全殘廢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六五(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
(二)繳費期滿後:「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六五(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繳費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述「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所載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海外意外傷害事故,自海外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之一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海外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海外交通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海外交通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及「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一倍給付「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海外交通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註4】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下列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四保單年度:一倍。
(二)第五保單年度起:三倍。
【註5】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全殘廢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6】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7】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 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 者),本公司分別以全殘廢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 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APNIPL】-5/14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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