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說明 | 備註 | |
|---|---|---|---|
| 意外 身故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3) | 保險金額X1倍 | 1.保險年齡達16歲(含)以後適用。 2.給付後契約終止。 |
|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2、4) | 保險金額X1倍(另行給付) | ||
| 航空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2、5) | 保險金額X2倍(另行給付) | ||
| 意外 失能 | 意外失能保險金(1~11級失能)(註3) | 保險金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5%~100%) | 保險年齡達16歲(含)以後適用。 |
|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註1、4) | 保險金額X1倍(另行給付) | ||
| 航空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註1、5) | 保險金額X2倍(另行給付) | ||
| 骨折 脫臼 | 意外骨折保險金(註6、7) | 保險金額X骨折別表(2%~35%)X骨折程度 | 同一意外事故限1次 |
|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註8) | 保險金額X脫臼別表(5%~15%) | - |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保險金額X35% | 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
註1:
(1)「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搭乘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2)「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搭乘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註2: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及航空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約定辦理。
註3: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保單條款申領條件時,凱基人壽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4:同一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後身故,並符合保單條款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就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水陸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擇一給付。
註5:同一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後身故,並符合保單條款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就航空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航空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擇一給付。
註6:保單條款附表四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四分之一。
註7: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骨折保險金。
註8: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二項以上脫臼項目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脫臼開放性復位術」項目之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脫臼給付比例的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且同一脫臼項目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脫臼開放性復位術」項目二項以上或同一項目二次以上之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或一次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後,遭受 第二條約定之「水陸大眾運輸 意外傷害事故」,自「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 六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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