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保誠人壽「鑫保倍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其金額為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本契約「應已繳總保費」的一點零四倍之和。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或第二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假日意外傷害事故」,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假日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海外意外傷害事故」,自「海外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海外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如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再給付本契約「應已繳總保費」的一點零四倍,本公司依本條款約定給付第一級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以「當年度保險金額」為限。

如要保人按保單款第三十五條辦理「基本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按保單條款第三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依前項約定計算之累計給付金額將按辦理「基本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基本保險金額」減少之比例一併縮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外,另給付特定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

關鍵條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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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第一項或第二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三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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