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安達產險「青年打工度假專案」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8 項,包含:被保險人違反任何政府或法規之規定,或任何從事政府或法規禁止之…、精神病、神經系統疾病或嗜睡症、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旅行文件或交通工具票證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重置該文件所需之費用,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 【班機延誤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所搭乘之班機因天氣惡劣、機械故障、天災、被人劫持、該航空公司之受僱人罷工或工運活動或空中流量管制,致其所預定搭乘之班機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六小時以上者,對於被保險人之延誤,每滿六小時本公司給付新台幣1,500元,但最高給付金額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 【行李遺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所搭乘班機之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其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對於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 【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之行李因航空公司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後六小時內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班機延誤失接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以乘客身份乘坐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轉接班機失接,於到達轉運站後六小時內無其他班機可供其轉接者,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 【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傷害保險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傷害保險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傷害保險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額給付並以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 投保年齡:18足歲~35歲。

* 繳費年期:一年。

* 保險期間:同繳費期間。

* 投保限額:依公司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四條 共同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或所負之責任,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二、被政府機關徵用、沒收、扣押或銷毀。 三、被保險人違反任何政府或法規之規定,或任何從事政府或法規禁止之行為。 四、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五、精神病、神經系統疾病或嗜睡症。 六、被保險人服役或參加軍事行動。 七、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八、被保險人從事交通工具測試、現場製造、營建、海上工作(如職業潛水、鑽油井等)、 礦業、空中攝影或爆破工作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九、任何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行。 十、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 軍事反叛行為所致者。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 十二、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自中華民國或第三地出境前往古巴、經古巴轉運、在 古巴境內、或由古巴離境至入境中華民國或第三地前之期間,發生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非自願出入古巴者,不在此 限。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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