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93)」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單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時,給付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單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給付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自被保險人全殘確定日後的次一保單周年日起,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之每一保單周年日,依全殘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5%,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全殘事故日係於第六保單年後,於次一保單周年日起的每一保單周年日,依全殘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所有主、附約合併計算,每年給付之「全殘扶助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壹百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認定為「生命末期」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生命末期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70%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公司依本契約規定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死亡。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 十一日(含)以後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前目所定 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 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 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2、九十二年…第 1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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