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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險「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日額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駕駛被保險汽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一.承保對象

已投保本公司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駕駛人本人。

二.保險期間

一年期。

三.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第一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

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

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表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表所定日數乘「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表所訂日數為上限。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五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 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汽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 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第六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第 2 頁,共 9 頁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 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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