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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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1.1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各項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給付如下:
一、「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及依第一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三、「搭乘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平日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及依第一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搭乘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假日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依第一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依第二款約定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搭乘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三)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搭乘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平日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及依第一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假日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依第一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依第二款約定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三)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各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如下:
一、「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二、「假日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本契約各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如下: 一、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7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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