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安達人壽「鑫意保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即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1.05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身故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者,本公司另依身故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後,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若被保險人身故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者,本公司依身故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者,本公司另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後,本公司不負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者,本公司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辦理外,另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處理。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約定辦理外,另再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時,因前述之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其金額為身故日之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因空中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其金額為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2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處理。

被保險人如同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二項以上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僅依應給付金額擇高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即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乙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辦理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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