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身故保險金(註1) |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
|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註4) | |
| 完全失能保險金(註2) | 平準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
| 遞減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註4) | |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 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下列倍數給付。(註3)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一倍。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三倍。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五倍。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3) |
註1: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身故者,本公司僅就身故或完全失能其中一項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註3:上述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註4:保險金額比例表請詳保單條款附表一。
躉繳:20足歲至78歲,保障期間+投保年齡 ≦ 80歲。
分期繳:20足歲至75歲,保障期間+投保年齡 ≦ 80歲。
| - | 繳費年期 | 保障年期 |
|---|---|---|
| 平準型躉繳 | 躉繳 | 2-30年 |
| 平準型分期繳 | 5/7/10/15/20/25/30年 | 同繳費年期 |
| 遞減型躉繳 | 躉繳 | 2-30年 |
| 遞減型分期繳 | 2/5/10/15/20/20 年 | 7/10/15/20/25/30年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 身故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7 / 13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依第十 六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第 21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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