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10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燒傷病房或安寧療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六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燒傷病房或安寧療護病房日數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特殊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加護病房、燒傷病房或安寧療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手術中,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眼科處置治療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眼科處置治療中,接受二項以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
本契約各項「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給付如下:
一、「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千五百倍給付「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各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如下:
一、「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除依前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千五百倍給付「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如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千五百倍為限。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40條) HAB_20241001-1 樣張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 109.07.27康健(商)字第10900000360號函備查 111.03.31按111.03.29金管保壽字第11104910671號令逕行修正 111.12.01安達(商)字第1110000001號函備查 112.01.16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2.02.06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10.01安達精字第1130000114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特殊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門診手術保險金、眼科處置醫療保 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 傷保險金、創傷…第 40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HAB_20241001-4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五條 本契約各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如下: 一、「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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