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安達人壽「全心照護一年期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 / 12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 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 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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